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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項目概述
根據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十三五”戰略發展規劃,鋰電池隔膜(以下簡稱“鋰膜”)被列入公司重點培育和發展的主導產業之一。為實現鋰膜產業的發展目標,抓住市場發展機遇,公司擬搭建獨立的產業發展平臺,合資設立“中材鋰膜有限公司”(暫定名)(以下簡稱“中材鋰膜”),承擔建設“年產2億平米鋰膜生產線建設項目”。
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一次臨時會議以9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關于投資建設“年產2億平米鋰膜生產線建設項目”的議案》。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上述事項還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本次投資不構成關聯交易,亦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二、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
(一)項目基本內容
項目名稱:年產2億平米鋰膜生產線建設項目。
項目內容:建設四條鋰電池隔膜生產線,包括兩條單線產能4,000萬平米的生產線,兩條單線產能6,000萬平米的生產線,同時配套建設4條陶瓷涂覆生產線,產能4,000萬平米。合計鋰膜(含涂覆膜)年總產能為2億平米。
實施主體:中材鋰膜有限公司(暫定名)
項目地點:山東省滕州市經濟開發區廣源路南側、順河路北側、東方路東側。
(二)項目投資總額及進度
投資金額:項目總投資93,543.69萬元,其中建設投資77,193.78萬元,建設期利息1,487.01萬元,流動資金14,862.9萬元。
資金來源:自有資金44,547.38萬元(其中27,790萬元為BT合同金額,內容詳見本公告第三部分),申請銀行貸款48,996.31萬元;項目用土地房產所有人為滕州市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擬采用先租賃后購買方式操作。
建設進度:24個月。
(三)根據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事業部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預計可實現年均銷售收入57,555.33萬元,年均利潤總額19,253.05萬元,總投資收益率21.20%,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本項目的實施符合國家相關鋰電池產業發展規劃。項目建成后有利于打破高端鋰膜市場被國外廠家壟斷局面,實現進口替代,降低鋰電池綜合成本。
2、實施方案可行
本項目擬建設4條高端濕法鋰膜生產線,其中2條擬與大連橡膠塑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橡塑”)及某國際知名公司采用BT方式合作;另2條擬從日本進口全套核心設備。這4條生產線技術方案已經過充分考察論證,確保了建設和引進設備的先進可靠,達到國內同類設備一流水平。項目建設地位于滕州經濟開發區,交通便利,各項基礎配套完善。
3、市場需求廣闊
本項目產品市場容量大,目標市場定位清晰明確,主要是針對高端鋰膜市場的需求迫切。項目建設單位具有多年的技術研發歷史,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生活和應用經驗,項目在該產品上配備有研發、生產、銷售等一整套完整的體系,其技術和人才優勢明顯,應用前景明朗。
4、社會效益顯著
本項目的建設將有利于打破國內高端鋰膜市場被國外壟斷局面,實現進口替代,降低鋰電池綜合成本,促進國家新能源產業發展。
5、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會主要結論
項目屬于新能源、新材料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符合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可實現進口替代,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項目目標市場定位準確,產品綱領合理,技術和設備方案先進、成熟;投資規模基本合理,項目經濟分析詳實,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項目在環境保護、安全措施、職業衛生、節能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措施合理;可研報告內容和深度符合國家要求。
三、與大橡塑合作方案
公司擬與大橡塑及某國際知名公司合作本次投資項目中2條單線產能6,000萬平米鋰膜生產線。2016年2月23日,公司與大橡塑簽署《年產1.2億平米鋰膜生產線設備采購合同》。主要內容如下:
(一)標的設備
1、中材鋰膜擬在山東省滕州市經濟開發區興建年產1.2億平方米鋰膜生產線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并選擇大橡塑作為項目設備的供應商,同時雙方共同選定某國際知名公司(以下簡稱“技術保證方”)作為項目的技術保證方參與項目建設。大橡塑應與技術保證方另行簽訂相關協議,以確保技術保證方作為第三方與中材鋰膜及大橡塑簽署本合同附件(1)技術協議和附件(2)質量保證協議,并全程參與項目建設及運行中的技術支持工作。
2、大橡塑為中材鋰膜項目提供2條4m幅寬鋰電池隔膜生產線及配套工程(以下簡稱“標的設備”,有關標的設備具體內容、范圍、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等詳見本合同附件(1)技術協議)并與經選定的安徽省紡織工業設計院共同負責滕州廠區整體平面設計及廠房設計(大橡塑應保證并促使安徽省紡織工業設計院與中材鋰膜與大橡塑簽署本合同附件(3)廠房規劃設計協議)。
3、大橡塑將促成并保證技術保證方負責本合同項下與標的設備有關的全部技術方案的確認、核心部件的設計等,并使得標的設備技術要求滿足中材鋰膜合格產品的生產需求。同時大橡塑和技術保證方將為標的設備及其產成品承擔持續且不可撤銷地質量保證義務(詳見本合同附件(2)質量保證協議)。
(二)合同價款
1、本合同價款總額為人民幣27,790萬元,該價款已經包含滕州廠區整體平面設計及廠房設計等費用人民幣110萬元、全部設備采購款、稅金、運費、技術資料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及設備驗收合格后2年維修保養服務等全部費用(包括供應方應繳納的一切稅費及為履行本合同所支出的其他一切費用)。該價格為固定價,包括所有由于原材料工本或其他條件的價格浮動(包括政策調整等)而導致的全部額外費用。
2、大橡塑理解并同意,若本合同項下標的設備的部分部件由中材鋰膜直接采購的,則中材鋰膜為此而支出的采購費用將在合同價款總額中予以扣除,但扣除金額不超過雙方對該分項的約定價。
3、大橡塑理解并同意,對于大橡塑或技術保證方在履行技術協議和/或質量保證協議過程中給中材鋰膜造成的任何損失將在中材鋰膜向大橡塑支付合同價款或轉股時予以扣除(詳見技術協議和質量保證協議中的相關約定)。
(三)價款支付
1、大橡塑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按照中材鋰膜的要求提供標的設備,并提供安裝、調試、質保、維護等服務。在項目交付的全部生產線正常運轉,并完成中材鋰膜書面對標的設備連續運轉考核驗收的確認,且標的設備產成品PE鋰電池隔膜考核符合質量保證協議全部要求后,且大橡塑確價款支付方式后,中材鋰膜應在15日內確認其對大橡塑標的設備的價款支付義務。
2、在中材鋰膜根據前款約定確認支付義務后標的設備所有權及風險應轉移至中材鋰膜,同時,大橡塑對中材鋰膜享有金額等同于本合同價款總額的債權(若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總額扣減的情形,則大橡塑享有的債權金額亦應相應調減),并按照本條第3款之約定進行償付。
3、在大橡塑就標的設備履行完畢交付、連續運轉考核書面驗收確認,且標的設備產成品PE鋰電池隔膜考核符合質量保證協議全部要求,并配合中材鋰膜就項目及其產成品獲取了良好的市場反應之后,大橡塑有權要求中材鋰膜按照如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償付債權:
(1)股權支付:大橡塑或大橡塑指定的第三方(該等第三方不得與中材鋰膜存在競爭關系)有權選擇將大橡塑就本合同享有的債權部分或全部轉為大橡塑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對中材鋰膜的出資,以取得中材鋰膜部分股權。屆時轉股的價格和數量按照大橡塑全部標的設備交付完畢時,以中材鋰膜經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為基礎,由雙方協商確定;
(2)現金支付:大橡塑有權要求中材鋰膜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價款及該等價款對應的利息。合同價款的利息結算方式: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設備驗收之日的利息總額為人民幣1,200萬元;自中材鋰膜確認對大橡塑合同價款支付義務之日起至合同價款實際支付之日止的計息期內,約定年利率為10%,單利,且按照實際天數支付利息。若大橡塑要求中材鋰膜以現金方式支付部分合同價款,則該部分合同價款對應的利息應按比例(即以現金支付的部分合同價款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大橡塑應首先向中材鋰膜發出要求付款的書面通知,中材鋰膜在收大橡塑書面付款通知的一個月內,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大橡塑支付相應的款項,大橡塑在收到中材鋰膜款項后7個工作日內開具相應數額的增值稅發票給中材鋰膜。
4、大橡塑有權選擇前述一種或多種方式要求中材鋰膜償付全部債權。
5、若合同約定的調試期屆滿3個月后,大橡塑提供的標的設備及其產成品無法在約定的期限內通過中材鋰膜驗收和/或未達到技術協議約定及質量保證協議的質量/技術標準,則中材鋰膜有權要求大橡塑折價處理標的設備或按照屆時標的設備狀態向大橡塑進行退還而無需支付任何費用,除根據本協議應向中材鋰膜支付的賠償款項外,大橡塑接受中材鋰膜退還后大橡塑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四)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五)生效時間:本次投資項目通過公司股東大會審批之日起生效。
四、項目投資的實施風險及對公司的影響
市場方面,目前鋰電池隔膜市場處于迅猛發展時機,如果項目不能按預期具備產能,可能存在市場先機被競爭對手占據的市場風險;同時隨著國外生產商的擴產、國內生產廠商的增加和技術進步,市場競爭會進一步加劇,可能存在鋰膜售價繼續下滑,項目投資收益無法如期實現的風險。針對以上風險,公司將爭取項目盡快建成達產,鎖定戰略合作伙伴,搶占市場先機,確立公司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
技術方面,2條大橡塑和技術保證方聯合開發的年產6,000萬平米鋰膜生產線屬國內首創,單線產能屬行業最高,技術屬國內領先,具有一定的技術風險。針對以上風險,經友好協商,該2條生產線由大橡塑與中材鋰膜以BT模式提供。同時中材鋰膜還將同步引進2條成熟的日本進口生產線,規避項目可能存在的技術風險。
本項目屬國家“十三五”產業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戰略新興產業領域,項目建成后,將快速形成鋰膜產業化制造能力和批量供貨能力,為后續產能擴張奠定良好的基礎,支撐鋰膜產業“十三五”戰略規劃實現。
五、備查文件
1、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一次臨時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