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升科技: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300073 證券簡稱:當升科技 公告編號:2017-058 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議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決議; 3、本次會議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wǎng)絡投票結(jié)合的表決方式。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7年9月19日(周二)下午1:30在北京市豐臺區(qū)南四環(huán)西路188號總部基地18區(qū)21號樓十一層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wǎng)絡投票結(jié)合的表決方式。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經(jīng)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此次會議由董事于月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等相關人士出席(列席)了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1、出席會議的總體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或委托代理人)共12名,所持(或代理)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shù)102,394,672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27.9715%。其中,參加表決的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共11名,代表股份數(shù)3,347,44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9144%。 2、出席現(xiàn)場會議的情況 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7名,代表股份數(shù)102,011,072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27.8667%;其中,參加現(xiàn)場投票表決的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共6名,代表股份數(shù)2,963,84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8096%。 3、網(wǎng)絡投票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共5名,代表股份數(shù)383,6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1048%。其中,參加表決網(wǎng)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共5名,代表股份數(shù)383,6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1048%。 二、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xiàn)場記名投票和網(wǎng)絡投票的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1、審議通過了《關于江蘇當升申請綜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經(jīng)表決:同意102,383,472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99.9891%;反對11,2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0109%;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 0%。該項議案經(jīng)出席會議股東(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的表決情況如下:同意3,336,24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99.6654%;反對11,2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3346%;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 2、審議通過了《關于續(xù)聘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2017年度審計機構(gòu)的議案》 經(jīng)表決:同意101,952,80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決權的99.5685%;反對441,864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有效表決權的0.4315%;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決權的 0%。該項議案經(jīng)出席會議股東(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的表決情況如下:同意2,905,58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86.8%;反對441,86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3.2%;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進行現(xiàn)場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表決結(jié)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9月19日
相關閱讀:

驗證碼:
